
一、定义
安全评价指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目的。
安全评价贯穿于工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安全评价根据评价阶段的不同有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指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二、法律依据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费用标准
安全评价为中介收费服务,现国家要求实行市场价格机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根据编制要求进行招标确定服务价格
早期各省市有发布一些收费指导,但均为老旧文件,仅供参考
3.1 广东 《广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南》(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相关计费文件可在本网站的数据栏目进行下载)
www.mycosts.cn
www.mycosts.cn
www.mycosts.cn
www.mycost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