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义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报告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
(2)对项目工艺工序以及工艺设备在能源消耗方面是否先进可行,进行评估。
(3)阐述建设项目设计用能的情况,以科学、严谨的评估方法,客观、全面地分析项目合理用能的先进点和薄弱环节,判定项目合理用能的政策符合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合理用能的建议措施。
(4)根据节能评估的结论和建议,为实现国家、地方有关节能减排的宏观政策目标,加强项目合理用能管理,从源头严把节能关。
二、法律依据
2.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4月1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发布、2016年7月2日实施)修改
4.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修改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三、收费标准
2017年作为国家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项清单之一,申请人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 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 技术评审。
作为中介服务收费,早期有参照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计费(见本分栏中其他篇章),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的70%;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的60%;
国家和地方不再发布相关指导价,均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下面所列出的原有地方老旧收费文件,仅作参考)
3.1 上海市《上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沪发改环资[2012]043号),经对节能评估实际工作量测算,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3.2 北京 《节能篇(章)评估收费标准(试行)》(函京价(收)字(20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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