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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康养地产土地政策文件简析
0 admin 2021年02月14日
针对国家对养老房地产业出台一系列土地优惠政策,做简扼剖析。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链接:http://f.mnr.gov.cn/201912/t20191205_2486663.html  

   简析:

          该文有16条,有效期为5年。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的工作部署而颁布的指导意见。

          批导意见中对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和监管等方面做出详细要求,可以讲是综合此文以前所发的相关文件内容。

           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养老用地概念。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2. 严格审查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3. 供地计划应当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

         4. 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5.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二、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链接:http://www.mnr.gov.cn/dt/zb/2016/ys/beijingziliao/201404/t20140423_2127931.html

     简析:

      该文分为九个部分,主要对合理界定养老地产建设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养老地产建设土地用途和年期、规范编制养老地产建设供地计划、细化养老地产建设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地产建设用地、实行养老地产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养老地产建设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地产建设建设、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等九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特别注意几点:

      1.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 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 设施用地。 

      2.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 卫慈善用地。

      3.养老地产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方面,明确养老地产建设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4.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地产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5.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 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 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6.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 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 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

      7. 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8.对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 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 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三、本文公列出这两个文件,众所周知,国家现日益重视国民养老的建设,前期所发的众多文件,因时间过长,除了一部分过期外,大部分条款均综合在最新的部委文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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