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件链接为:http://mzj.huizhou.gov.cn/zwgk/bmwj/zcfg/content/post_3932069.html。
现针对重要内容,进行摘抄。
一、出台背景
顺应中央和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文件,提出要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并明确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2015年我市出台《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惠府办〔2015〕36号),对推进我市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文件已于2018年12月届满失效。为继续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市民政局结合实际,起草了相关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文件后下发。
二、范围界定
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服务和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办公室、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公办)、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会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下统称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等)。
三、配置面积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按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执行,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至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至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
社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按照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四、建设移交
新建项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并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交付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使用。
五、建设原则
新建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
六、使用原则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只能用于办公和公益性服务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凡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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