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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0 admin 2021年02月15日
本文简析老人建筑的防火设计要点

     本文主要根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6-2014(2018年版)内容,解说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相关设计要点,主要从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方面进行简析。

一、建筑类别规定

     5.1.1规定: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其中,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属于一类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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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 耐火等级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三、防火分区与层数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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